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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我國執行新的住房租賃稅收政策

  2021-08-03 01:33:15    404     眾聚企服
新聞來源:中華建設網

日前,住建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為進一步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新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其中,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新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主要有:
 
 
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政策,具體為: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賃住房,比照適用第二條規定的房產稅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后出具。

 
《公告》明確,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
 
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標準為: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內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對本地區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內下調標準。
 
 
《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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